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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不利學生自學計畫
一、相關辦法
二、實施對象(補助對象為本國籍、不含外籍生)
(一)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:包含A.低收入戶學生、B.中低收入戶學生、C.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、D.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。
(二)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。
(三)原住民學生。
(四)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。
(五)懷孕、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。
(六)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。
(六)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。
三、執行項目及作業方式
(一)執行單位:課務組(中山樓2樓)
(二)作業方式:
(1)參加自主學習者,依公告執行期程,每週申請至少6小時,至多10小時之自主學習,再依實際參與時數申請核發自主學習獎助學金,每小時金額依當年度計畫書辦理。
(2) 學期結束,實際參與自主學習時數達原申請時數80%(含)以上者,檢核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,符合領取學習獎勵金條件且操行成績80分以上者,於次學期初再核發學習獎勵金;實際參與時數未達原申請時數80%者,雖符合領取獎勵金條件亦不核發學習獎勵金。
(三)其它規定:
(1) 參加自主學習時間不得與當學期其他課程或工讀時間衝突。
(2) 參加自主學習課程需簽到及簽退,並於執行完畢時繳交心得報告,始依實核發自主學習助學金。
(3) 參加自主學習時,得請任課教師或教學助理輔導。
(4) 參加自主學習學生之學習態度列為核發獎助學金之依據,學習態度不佳者,例如於自主學習時間觀看娛樂性質之影片、玩各類遊戲、睡覺…等,如經師長查獲或其他同學糾舉3次以上屬實,或其他違反校規情節遭懲處,即全額取消補助。